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B,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X路XX港XX层X号(XX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淋,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彬,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杨某、谢某、杨B、李某、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向上诉人杨某、谢某、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并在同天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因举证时限问题提出延期审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晓波
审 判 员 何 亮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荣
书记员郭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