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祖淋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叶某某诉与被告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余祖淋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量:254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某法院

2018)黔0321民初444号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许岭镇******,现住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淋,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童某,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叶某某诉与被告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童某立即支付欠款58420元,并按照中国人某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童某赔偿律师代理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童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其位于播州区南白镇**社区**安置小区的外墙保温工程所需砂浆材料,并约定在该外墙保温工程完工后付清全部货款。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材料款为133420元。2017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在2017年9月20日以前全部付清,但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童某至今尚欠58420元未付。

被告童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对证据所发表的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童某叶某某处购买砂浆材料,经结算,被告童某2017年6月20日向叶某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叶某某共材料款133420元,已支付55000元正,余款78420元,此款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支付2万-3万元正,余款在2017年9月20日以前全部付清。到期后经催收,童某至今尚欠58420元未付。另外,根据原告申请,本院(2018)黔032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童某所有的贵C×××××号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按双方口头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收到原告材料理应支付货款。童某拖欠叶某某材料款58420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叶某某请求由童某支付所欠材料款58420元,本院予以支持。叶某某请求由童某2017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某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某法院可以中国人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某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是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6000元,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童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某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童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某某材料款5842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某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叶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120元由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某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兴发

人某陪审员  徐应江

人某陪审员  何德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光元

书记员黄娜娜


以上内容由余祖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余祖淋律师咨询。
余祖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3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祖淋
  • 执业律所:
    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02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贵阳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