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祖淋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来源:余祖淋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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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2018)黔0321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经常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播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王迪,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祖淋,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绍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迪、余祖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16时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播州区某某镇往播州区某某镇**村还房小区行驶,当车行驶至播州区某某镇**村还房小区内倒车时,和停放在还房小区内赵礼义的贵C×××××号小型客车刮擦,造成贵C×××××的小型客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播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24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请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肇事时系在小区内倒车刮擦到车辆,车速较慢,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贵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罗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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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祖淋
  • 执业律所:
    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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